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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9/21 17:09:43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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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2年与他结婚,没拿结婚证,没生小孩,2003年领养一女,现在分居一年多,我的确没办法与他过下去,我们存在事实婚姻吗,有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吗,还要补充一点是男到女家即他到我家.盼回复,谢谢. 您好!92年你们结婚的时候如果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没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情况,那么属于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果92年你们结婚的时候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就从符合条件的时候开始属于事实婚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才符合结婚条件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是同样是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义务的。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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