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冒充警察,判刑十余年

  • shop-446315
楼主回复
  • 阅读:789
  • 回复:0
  • 发表于:2013/12/8 15:38:58
  • 来自:海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洋浦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20023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羊某某及万周某(在逃)四人酒后走路回家,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弄一点酒钱,三人均未表示反对。当四人行到洋浦港北路华海楼对面的一条小路上时,拦住在此路过的被害人陈某某、覃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陈、覃二人说,他们是公安局抓传销的,把身份证拿出来。陈、覃二人被迫把身份证交给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说还有什么东西都交出来,如果不拿出来就打死他们 ,并动手打了陈某某一巴掌,踢了其大腿一脚,接着又打了覃某某一巴掌,周某也打了覃某某一下。陈、覃二被害人被迫交出了身上的230元钱及寻呼机各一台,王将230元钱交给了万某某保管。而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逼问同陈、覃二人住在一起的还有什么人,并叫二人带路去住处检查。路上覃某某向被告人羊某某提出归还二人的身份证,被告人羊某某叫二被害人第二天到公安局拿身份证后离开洋浦 ,并让被告人万某某将空钱包交还给了覃某某。而后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先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某某、覃某某回到住处后经人提醒,发现被骗,随后在录像厅找到正在看录像的被告人羊某某、万某某,并要求二人出示证件。羊某某说他自己是公安,拿什么证件。陈某某经向录像厅老板万某证实被告人羊某某不是公安人员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当场将被告人羊某某抓获。羊某某被抓后,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及万周某三人逃离洋浦,将抢来的钱花光,两部寻呼机分别被被告人万某某及王某某在三亚各以20元的价格卖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被告人羊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