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饭店厨师强“借”女子20元吃饭 隔两天持刀找上其单位

  • guest1160717
楼主回复
  • 阅读:958
  • 回复:0
  • 发表于:2013/12/18 10:10:32
  • 来自:海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洋浦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原标题】饭店厨师强“借”女子20元吃饭隔两天持刀找上女子单位被抓

    陈某仁本是海口某饭店厨师,因囊中羞涩,见到一单身女子便起歹念,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木棍,称其有刀要“借钱”。无奈女子身上只有20元,问明女子工作单位后,两日后陈某仁竟持刀去女子工作单位欲再次实施抢劫。日前,海口龙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没想到在庭上,陈某仁否认其犯抢劫罪,称只是向女子“借钱”。

    今年4月2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仁在海口市海秀中路裕庄大厦门口处遇见独自一人的被害人严某。陈某仁见四下无人,遂从路边捡起一截木棍,一手持木棍顶住严某后背,一手扣住其脖子,并谎称其有刀,威胁交出随身现金。被害人严某随即将20元交给陈某仁。陈某仁还胁迫严某说出自己的工作单位、名字及电话号码等,后陈某仁逃离。

    5月1日晚1时许,陈某仁携带一把匕首,来到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的严某工作单位找严某,严某随即报警,后陈某仁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某仁处扣押到匕首一把。

    在庭上,陈某仁辩称,因为当时已经两天没吃东西了,就想去抢点钱吃饭。不过,他并没有抢被害人的钱,而是向被害人借了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仁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2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此外,被告人陈某仁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以被告人陈某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