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法制与法治(转载)

  • 半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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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7/25 22:14:15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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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

  与“政治”这一外来语不同,“法制” 与“法治”作为中国本土出产的两个词语,在古代中国是通用的,其本意是指法律制度。在“文革”后的中国法学界,“法制”与“法治”之争曾经是一个热点话题。争议的表面原因是,“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相同。在中国文字结构上,“制”为刀旁,“治”为水旁。刀者,专政工具也;水者,平之如水也。但争议的实质并不在此。
  “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静态概念。一般来说,只要有法律制度存在,就有“法制”。从这个角度讲,自有国家以来,任何社会都有法制。即使在中国“文革”十年浩劫中,不仅有宪法,还有“公安六条”这样的法律条文。但是在这样的法制中,共和国主席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被打倒,最后冤死在狱中,遇罗克、张志新这些因为表达不同思想观点的人,也可以在法律的名义下被残酷杀害。即使在今天,这样的法制仍然避免不了被权力操弄的可能。“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几乎是今日中国官场所有官员都能脱口而出的一句“门面话”,而其中是否都是信仰法律、敬畏司法的呢?更有甚者,在一些老于世故的政治人物看来,不仅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更是其玩弄政治的遮羞布,网传某“英雄”的狂言:“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所以,虽然在立章建制的立法过程中,人们赋予法律制度的愿望是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但仅仅依靠法律制度本身,它不仅既保障不了权利,也制约不了权力,甚至连自己都可能成为权力操弄政治的魔术道具。这不是耸人听闻,赵忠社就通过“因言获罪”把那中的老师扔入居留所!洋浦因为拆迁安置问题也居留过多人。
  与“法制”不同,“法治”是依法治理的简称,是一个动态概念。实现这一动态过程必须遵守四个基本原则:第一是“法律主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不仅要完备,而且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平等性,法律表述的意思必须是确定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是可以预知的(预见性)、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产生的结果必须是一致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人都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第二是“法律至上”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所有的权力都必须遵循“法定者必得为之,非法定者不得为之”,即权力的运用只能以法律授权与否为根本准则,它还要求,对所有公民的权利必须遵循“法定者必得保障,非法定者不得限制”,即权利不受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从而实现法律“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功能;第三是“司法独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和审判机关的职责是维护法律尊严、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其权力的运行是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干扰,不受任何其他司法机关包括上一级审判机关的干预和影响,以保障当事人上诉权、申诉权和审判机关纠错机制的有效性;第四是“程序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为实现实体公正,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则,并且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防止司法权自身的腐败和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侵犯。
  由此可知,从“法制”到“法治”,虽仅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1997年9月,中共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修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时,距我国启动法制建设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李步云教授曾经如此感叹过。从那时到现在,又过去了近十四年。洋浦拆迁安置的现实告诉我们,法制是受权力玩弄的赤裸裸的政治工具。对整个国家而言,法治未实现,我们正在付出更加巨大的社会代价。不仅是地方权力和部门权力以政治的名义“不作为”、“乱作为”,司法权力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也是堂而皇之地以“法律制度不完善”为托词而不断上演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公堂村告前管理局,结果是败诉但仍获得经济补偿的黑色幽默。
  来自司法部门和各种权力人物的这种类似行为,是对法治的社会治理价值的严重侵蚀,导致民众对法律权威不信服,对本应守住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救济不信任,既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尊严又颠覆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普通民众并不一定懂得政治是什么东西,但他们从自己的实际体验中获得了经验:宁愿信“访”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目前中国社会上访无数、信访不断,并时不时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在这种状态下,为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以实现科学发展这一大局,中央不得不发出“维护社会稳定是个政治问题”的严肃警告。于是,一个黑色幽默出现了:玩弄政治的权力人物被并不一定懂得政治的平民百姓在政治上将了一军。赵忠社的下场就是最好的例子。
  因此,法治这个东西,和政治不同,它是通过制度的构建及制度的运行来实现社会公正的。法治的这一功能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制度构建,更取决于制度的运行是否保证了独立性,是否能不被各种名义下的权力所操弄,并对权力形成真正的制约。禁止缺德官员为所欲为,看来只有等到法官、检察官们从这条毒河爬上了岸,国家才能迎来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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