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儋州一男子诈骗他人财物8万余元获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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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22 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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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一36岁男子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获刑,出狱后不久仍骗心难改,谎称认识医院领导可以帮忙安排护士工作,又称多房装修急需赊购五金店大批电线后却拒不还款,骗取二人财物共计8.098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

    以介绍工作为由敛财2.7万元用于消费

    张某在儋州市某娱乐城娱乐期间认识了女子周某,2017年3月16日,周某因想到医院做护士工作,便询问张某是否认识人,张某谎称认识儋州市某医院的领导,可以帮其安排工作,但需要钱吃饭送礼,周某信以为真,当天交给张某3000元。

    同年3月17日,张某称要请有关领导唱歌,又向周某索要了1400元。几天后,张某又以请领导吃饭唱歌为由,多次向周某索要现金,周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多次交给张某共15600元。4月某日,张某以向领导送礼为由,向周某索要了7000元。张某先后向周某总共索要的2.7万元,均用于自己平时吃喝玩乐,并没有为周某联系护士工作事宜。

    谎称装修赊购价值5万余元电线后拒还款

    2016年6月26日上午,张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建材市场经营一家五金店的店主陈某。6月28日上午8时许,张某到五金店找到陈某,谎称他在某小区有几套房装修需要十几捆电线,请求赊购电线,陈某信以为真,便将20捆电线赊给张某,张某在未付款的收款收据上签名。

    6月29日至7月23日,张某又先后多次谎称其海口工地急需安装电线,向陈某赊购电线,每次赊购电线时张某均在未付款的收款收据、送货单上签名。之后,陈某多次讨要赊购电线的欠款时,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回避,拒不还款。经鉴定,张某赊欠的178捆电线认定价值为5.398万元。2017年5月17日下午18时许,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骗取他人财物8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8.0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又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与陈某系民事纠纷,不是诈骗,并表示愿意退赔所有涉案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刑罚。

    二审审理期间,张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说明从陈某处取得的财物去向。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多次告知张某应依法及时退赔涉案赃款,但其仅口头表示愿意赔偿,并未实际履行退赔义务。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疑欠款纠纷为何认定为诈骗

    张某提出,其与陈某交易的电线欠款应属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对此,该如何认定?法官指出,张某虽向陈某出具收据,但其无法举出工程工地的具体位置、用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且在赊欠电线多次后,经陈某催要仍不归还钱款。法官表示,张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了工地需要使用电线的事实,骗取了陈某的电线等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南海网 庄晓珊 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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