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洋浦一姐
楼主回复
  • 阅读:230
  • 回复:0
  • 发表于:2020/8/29 20:25:40
  • 来自:海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洋浦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 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三十项超常规举措》,鼓励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注册经营并结算纳税,我局起草了《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一、起草目的及政策依据

《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洋浦自贸港先行先试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海南省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 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落地经营,鼓励省外优秀建筑施工企业在洋浦注册经营或设立子公司,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结合洋浦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

《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在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依法纳税依规经营,对洋浦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建筑企业。

三、扶持起点及比例

《暂行办法》第三、四条,其中第三条主要界定区内注册的建筑公司承揽区内项目工程的,在开发区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一个会计年度内达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按该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15%给予扶持;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浦管规〔2019〕1号)第七条给予扶持,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1%扶持。

第四条主要界定区内建筑企业承揽区外项目,在开发区申报缴纳的税款,按《洋浦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浦管规〔2019〕1号)第七条给予扶持,即增值税按照39%,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50%,企业所得税按照21%扶持。

四、申报材料

《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建安项目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揽区内建设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完税凭证;

(三)区外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所承揽项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增值税申报表;

(六)留有经办人联系方式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委托代理书;

(七)其他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五、受理程序

《暂行办法》第六条:财政局负责受理、核算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拨付资金。规划局负责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真实性。

六、《暂行办法》与其他优惠政策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政策的衔接及变动调整情况

《暂行办法》第七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其他扶持政策。本办法与开发区其他同类政策的衔接,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办法内容亦作相应调整。

七、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第九条:企业应据实申报扶持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全额追回扶持资金外,取消企业3年内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执行起止时间及解释部门

《暂行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我局建议与《洋浦超常规三十条举措》起始时间一致,定于2020年4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洋浦财政局

联系电话:28826311

地址:洋浦大厦908房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