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儋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中心幼儿园:
根据《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财政经费拨款及生均保教费成本等情况,并综合考虑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各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1、那大城区:市示范园2000元/学期/生,市一级园1300元/学期/生,市二级园1200元/学期/生,市三级园1000元/学期/生;
2、其他乡镇:市示范园1300元/学期/生,市一级园1200元/学期/生,市二级园1100元/学期/生,市三级园1000元/学期/生;
3、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800元/学期/生(下浮不限)。
二、配套措施(一)此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我市各级公办幼儿园可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我市各级公办幼儿园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各幼儿园生均保教费成本重新核定,但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执行。
(三)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幼儿园家长和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市发改、市财政、市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幼儿园现行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五)学习用品(包括教材等)、文娱活动用品、卧具等项目已折旧归并入保教费中,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六)保教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七)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行时间上述收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儋州市教育局
儋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