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刘某飞、金某淮、廖某、刘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飞、金某淮、廖某、刘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