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狗主人承担8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欧某未对饲养的大黄狗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事发时陈某年仅5岁,其监护人明知邻居李某、欧某家有狗,未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陈某和李某、欧某过错的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陈某承担20%的责任,李某、欧某承担80%的责任。
结合相关证据,陈某损失共计9369.76元,李某、欧某应承担其中的80%即7495.81元,本案的发生确给年仅5岁的陈某造成心理、身体上的创伤,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500元。故判决李某、欧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95.81元。扣除已支付的1824.44元,李某、欧某实际应赔偿陈某共6171.37元。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