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16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8月16日,记者从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由于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项目,乐东尖峰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黄流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佛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志仲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佛罗溪生态治理项目等5个项目均被处以罚款。
日前,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尖峰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尖峰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处以罚款84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对黄流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佛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志仲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佛罗溪生态治理项目的检查过程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项目均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相关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黄流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处以168.4万元处罚;对佛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处以99.8万元处罚;对志仲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处以27.7万元处罚;对佛罗镇佛罗溪生态治理项目处以97.3万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