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通过补办手机卡转走客户钱款儋州一手机店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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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8/23 7: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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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20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姬水清) 近日,儋州某手机店员工郑某某帮客户补办手机卡时,偷偷用补办的手机卡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转走卡内财物,后被客户发现。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12月底,郑某某在儋州市白马井镇某手机店内为客户符某某补办手机卡时,趁机冒用该客户的信用卡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通过人脸识别绑定了该客户的工商银行账户。2021年1月4日8时,郑某某使用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其工商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25000元转出,经过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中转,再转入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后用于生活消费。

1月6日,被害人符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郑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正在寻找郑某某时,郑某某于3月13日到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投案。3月16日,郑某某的亲属将其25000元的违法所得退还给符某某后,符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诈骗他人人民币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该被告人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到案后认罪认罚,儋州市检察院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定罪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移动网络支付逐渐成为常用的支付手段,广大群众在购买或者补办手机卡时,应该谨慎操作相关支付软件,遇到钱款非本人原因而向外转账时,应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转账记录证明,切勿随意将手机支付密码告诉他人或将手机交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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